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婉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异1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2楼201室之一K0028。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煌,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裕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婉儿。
第三人:陈婉儿,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执行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装装饰公司)与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莎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装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婉儿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装装饰公司称,君莎酒店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婉儿是公司唯一股东。建装装饰公司申请追加陈婉儿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9年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建装装饰公司与君莎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206执121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6)闽0206民初667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君莎酒店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建装装饰公司的债权未受偿。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营公司基本信息显示:君莎酒店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陈婉儿,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君莎酒店公司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陈婉儿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建装装饰公司申请追加苏崇元为被执行人对君莎酒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陈婉儿为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陈婉儿在500万元的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债务[付款金额以(2016)闽0206民初6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于鲁燕
审判员 苏天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勇顺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