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华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6民初147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华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公园南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付庆荣,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晓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华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文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