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君等与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内0105行初5号
原告: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总经理。
原告:李君,内蒙
古乔泰国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李艳,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刘利平,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鲁钟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徐明,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岳红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白同军,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张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邢海军,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苏锐,局长。
第三人:常利亘,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学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君、李艳、刘利平、鲁钟逸、徐明、岳红梅、白向军、张博、邢海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李艳于2015年8月11日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后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敬梅
代理审判员  郭令怡
人民陪审员  朱慧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