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内0105行初48号
原告: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大道鸿都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总经理。
原告:***,女,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原告:邢海军,男,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山管委会西侧。
法定代表人:岩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睿,系该局调处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系该局调处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常利亘,男,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楠,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大道鸿都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金学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祖望,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泰公司”)、李君、李艳、刘利平、鲁钟逸、徐明、岳红梅、白向军、张博、邢海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常利亘、第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环球公司”)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隆泰公司、***、邢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内蒙古华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海军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敬梅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人民陪审员 修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