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710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36117957U,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
公司,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站北路小道口呼铁恒诺包
头分段后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
的(2020)内71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
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铁路万
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一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包头铁路万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兴业银行5930101001007198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136.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