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102行初92号
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该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定代表人冯任飞,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曹光,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段宝伟,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梁劲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树明,该局法规宣传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孔志明,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经获知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义龙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曹 世 力
人民陪审员 乌 慧 君
人民陪审员 常 刚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超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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