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欧时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齐瑞虎诉前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01财保319-1号申请人:乌兰浩特市欧时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乌兰浩特市欧时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60700.00元。案外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街XXXX号房屋为乌兰浩特市欧时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兰浩特市欧时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街XXXX号房屋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