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益民路北信用社西(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清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市政大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董波,局长。
本院在执行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220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颖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周宝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