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20)内2223民初5928号
原告**。
被告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佟 长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策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