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20)内2223民初5928号
原告**。
被告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扎赉特旗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尚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佟 长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策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