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于辰、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403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于辰,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员工,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3613452XQ。
法定代表人:陈金星。
本院执行于辰申请执行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人仲字【2021】11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元劳人仲字【2021】11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3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及扣划措施,已将执行款退还申请执行人于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内0403执267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