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执保884号
申请人: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3613452X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环城高速三道井子出口对过。
法定代表人:陈金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067524108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开地村。
法定代表人:付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其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15040000001152)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05×××80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000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