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五河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民申9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段宝山路西(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办公楼附楼)。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河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睿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官街道华山路220号芝麻街1958双创园E区E6栋F2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环城高速三道井子出口对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河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睿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群公司)、内蒙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本案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均有错误。1.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提交的两份《公估报告》及《关于CC650BJ0655号车黑匣子数据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黑匣子分析报告》)证实,事发时,事故起重机不存在《调查报告》所称的超载吊装、操作员违章作业的情形,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施工场地地面缓慢下陷,起重机失去重心发生倾翻导致。且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1000万元以上,而非《调查报告》所认定的约235万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事故应由安徽省**部门调查处理,五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无权出具《调查报告》,故案涉《调查报告》不具有合法性。2.案涉《调查报告》没有对起重机的黑匣子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忽略了施工场地塌陷的事实,错误认定起重机倾翻属于超载吊装所致。3.根据《调查报告》第三条第二项第2、3小项的认定,睿群公司存在未对进场设备严格检查验收、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五河聚合公司存在对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责任,故即便《调查报告》客观属实,也应按照《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性质由各方当事人合理分责。二、案涉两份《公估报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评估和鉴定过程合法,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并无通知事故责任人参与公估机构选定的义务。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函的内容,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有权单独进行委托鉴定,故公估机构出具的两份《公估报告》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而案涉《黑匣子分析报告》是由事故起重机生产厂家出具,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一、二审期间,五河聚合公司及睿群公司未对案涉施工场地下陷的事实提出异议。五河公司作为施工场地的建设单位,睿群公司作为路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案涉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五河聚合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事故发生后,五河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调查报告》,由于该《调查报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若对该《调查报告》有异议,可通过行政申诉程序申请撤销该《调查报告》,在未经撤销前,该报告合法有效。另外,相关刑事判决已认定起重机操作人***存在擅自修改起重机参数、超载运行等违**作行为,该刑事判决足以印证《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原判决依据《调查报告》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二、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提交的两份《公估报告》以及浙江三一厂家出具的《黑匣子分析报告》系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与**公司委托制作,其内容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三、五河聚合公司已就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关于施工现场地面下陷的理由提出异议,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称五河聚合公司对此无异议明显虚假。退一步讲,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系由施工方**公司负责,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公司的承诺,**公司均应在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睿群公司提交的意见与五河聚合公司基本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9时在五河县***藕塘村五河县金大山风电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塔筒吊装作业,其间,发生起重机倾翻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五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事故是起重机操作人***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且***在相关刑事判决中对其违**作的事实也供认不讳,原判决据此认定系***的违**作行为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并无不当。**公司作为现场塔筒吊装作业的作业方,其应对现场地面能否达到作业要求负有注意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该注意义务,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案涉事故的发生与五河聚合公司和睿群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依据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两份《公估报告》以及浙江三一厂家出具的《黑匣子分析报告》主张该两公司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采信,亦无不当。综上,太平洋财保赤峰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余听波 审 判 员 方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多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