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7766号之一
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
法定代表人:滕海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海波。
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50元,由原告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立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