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财保649号
申请人: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北段西富龙商务中心对过。
法定代表人:滕海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