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788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赤峰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赤平路居委会站前东街多福嘉园1#06011厅。
法定代表人:马晓辉。
第三人: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1-301、1-302、1-303、1-304、1-305(圣尊国际酒店对过极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滕海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