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4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晓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01277934N,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腾海丰,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一审时上诉人***就施工价款额、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二审又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重审时应进一步核实,一并做出处理,避免当事人另案诉讼,减少诉累。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建辉
审判员 麻秋野
审判员 雷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燃
书记员 孟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