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2财保650号
申请人:***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北段西富龙商务中心对过。
法定代表人:滕海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辉,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