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隆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与张某、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77号

原告任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李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翁牛特旗隆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北侧自来水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广德公镇区。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翁牛特旗隆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公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