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245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个体,现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锡林郭勒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撤回本案的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收取计6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