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润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润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小铂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提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永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小铂(又名***),女,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小铂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法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小铂应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7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义务,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3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经“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法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