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3924号
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86514363R。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3元,由原告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