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执行鄂托克旗城建局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执恢605号
申请人***(别名王彦)。
申请人***。
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康振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慧,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凤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二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当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1110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王 铁 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 雅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