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法执字第57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丁,内蒙古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任广萍,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中,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广萍、*建中、***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广萍、*建中、***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68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及被执行人**中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委托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产进行拍卖程序,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68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61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高文清审判员贺海燕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