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02执3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天骄北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东胜区****东街12号通九大厦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二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牛美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乌海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址乌海市。
被执行人*二勇,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5.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