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7执3145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2636104.32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我院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城花园四期中七区56号别墅56号楼1至2层全部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3号街坊8号楼3单元303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4号街坊901房屋。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截至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本金及利息12636104.32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0036.1元,案件受理费96292元,律师费124150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与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