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小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2民初88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个体,现住磴口县。
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小,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万通家园豆豆超市。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宁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