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2民初144号******
原告:***,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普乐村人,现住。******
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计1324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