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1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高怀清,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高怀清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