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2民初144号
申请人:***,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普乐村人,现住。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