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868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民,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686517599X,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园街北,西园路东,金鹏路西。
法定代表人:尚翔。
被告:杭锦旗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26011737243N,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全。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远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杭锦旗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单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乐
书 记 员 宋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