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3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1幢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白志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龙,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曾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得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改判驳回华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华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因华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海得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照双方签订的二份总包合同和一份总包管理合同约定,华网公司负有办理有关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办理等义务,但直至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华网公司均未能办理完成。造成案涉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海得公司至今也无法办理升压站等不动产权证,因此海得公司有权不支付华网公司剩余工程款。二、现有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华网公司未能履行“设计资质进湘备案”义务,导致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至今未能依法审查,并造成施工许可证亦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完成,华网公司办理“设计资质进湘备案”是其非常重要的合同义务,该义务没有完成对案涉光伏项目影响巨大。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海得公司仍应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以督促华网公司尽快完成该义务。依据住建部《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等,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建筑企业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时至今日,华网公司仍然未能办理省外建筑企业向湖南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的事实,并导致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至今未能依法审查,造成竣工验收无法备案的事实。从公平角度,应赋予海得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以督促湖北华网尽快完成该义务。
华网公司辩称,一、华网公司与海得公司在二份总包合同和一份总包管理合同中未就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等进行任何约定。海得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海得公司负有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义务。二、华网公司与海得公司在二份总包合同和一份总包管理合同中未就有关“设计资质进湘备案”事项进行约定,只在2021年3月25日签订的《会议纪要》第三条中约定:“进湘备案(配合审图等)接入系统批复原件需另签协议约定,咨询协议约定金额20万元人民币,需于15日内完成,最迟不迟于30日内完成。”该会议纪要明确表明有关进湘备案的事项需另行签订咨询协议。海得公司在其后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书》中也确认了华网公司的工作成果,并认可最终结算款为49801894.02元。海得公司所称“设计资质进湘备案是其非常重要的合同义务”并不能成立,无合同依据。三、“进湘备案”不必然要求华网公司亲自办理。在工程初期,为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华网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回函海得公司,如需设计资质备案文件,可以派员向华网公司处获取,但此后,海得公司并未就此事与华网公司继续交涉。在合同未约定华网公司需要办理进湘备案的情形下,如果进湘备案会影响海得公司后续权益的实现,责任应由海得公司自行承担。
华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得公司向华网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0元;2.判令海得公司向华网公司给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2年6月25日该利息为165682.19元);3.诉讼费由海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网公司与海得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分别签署了《华容县北景港镇上横州20MWp、和平20MWp分布式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工程(总包合同)》《华容县北景港镇朝阳20MWp、向阳20MWp分布式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工程(总包合同)》,双方在这两份合同中约定华网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包括:设计任务、110KV升压站工程、110KV输电线路工程、改扩建110KV出线间隔工程、项目验收和手续等内容。同日双方签订《华容县北景港镇朝阳20MWp、向阳20MWp分布式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包管理合同》,约定华网公司在收到海得公司95%的合同款之前,需向海得公司开具全额发票(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华网公司按约施工,于2017年6月25日完工,6月26日竣工,同日案涉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施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名盖章。2017年6月25日案涉工程先后通过国网益阳市供电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验收,分别完成了并网调度协议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海得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直至2018年8月17日,海得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8801894.02元。2019年9月3日,海得公司向华网公司发送《法务函》一份,要求华网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请贵公司到湖南省规划局进行设计资质备案以便项目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审查;2.办理并移交送出线路工程核准批复文件;3.提供项目接入设计收口版报告、送出线路工程可研报告、并网协议原件资料;4.提供升压站防雷接地检测报告,各设备绝缘检测及主接地网接地电阻测试报告;5.提供独立避雷针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火灾报警系统联调试验报告和监控系统调试报告;6.提供二次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联动调试报告;7.升压站使用的材料构件进行第三方复检试验。9月9日,华网公司向海得公司出具回函,其中针对问题一华网公司回复如下:施工图审共分2部分:(1)输变电工程图审由接入系统所在供电公司进行,工程初期,益阳供电公司客服中心已组织施工图图审并出具图审会议纪要。(2)升压站建筑图纸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在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办理,图审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工程初期,中伏负责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从规划局获取一份办证所需资料目录,华网已按照要求提供了设计资质备案文件,升压站建筑图纸等共五套纸质文件及光盘1个交给中伏项目经理张艺。若现在由海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请贵方向中伏索要办证资料,或派员到华网获取。2021年3月25日,双方就华容项目进行了协商,会议主题为《关于解决华容项目工程相关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提供发票、合同约定的文件和手续后3日内给予全额支付(扣除2中所确认的相应款项),其中送出线路相关批复、线路工程核准文件要完成;2.遗留问题清单内(详见附件)核减金额确认为70万元人民币;3.进湘备案(配合审图等)、接入系统批复原件需另签协议约定,咨询协议约定金额20万元人民币,需于15日内完成,最迟不迟于30日内完成。后经双方结算确认,三合同总工程款为49801894.02元,已经支付48801894.02元,还剩1000000元未支付。2021年4月14日,华网公司向海得公司开具最后一张发票6952694.02元,海得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该张发票。另查明,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华网公司仍未向湖南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有关材料的备案登记手续,海得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亦未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华网公司未向湖南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有关材料的备案登记手续是否能成为海得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海得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华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负有完成工程建设的主合同义务,庭审查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海得公司负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虽然本案案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的直接协助义务,但从合同目的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客观需要出发,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亦属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根据《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向湖南省住建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有关材料的备案登记手续,协助海得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华网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但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办理进湘备案、协助海得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不是海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海得公司以华网公司未办理进湘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华网公司要求海得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海得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华网公司收到海得公司95%的合同款之前,需向海得公司开具全额发票(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经庭审查明,华网公司向海得公司开具最后一张发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海得公司收到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华网公司至今未办理进湘备案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华网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华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一、海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网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二、驳回华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6元,由海得公司负担6900元,由华网公司负担7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得公司以华网公司未办理进湘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华网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并经双方结算后,海得公司尚欠华网公司工程价款100万元。海得公司以华网公司未办理进湘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华网公司与海得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并未约定如华网公司未办理进湘备案,海得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现案涉工程验收合格,海得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至于华网公司未依照《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能成为海得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合法理由。故海得公司现以华网公司未办理进湘备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海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南京海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李江明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