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270号
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四路1号-1号、-2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五期***园2、3栋2**7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8515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392232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156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