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2179号
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76748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3897Q。
法定代表人:高少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90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原告湖北工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