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813号
原告: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文卫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180861405Y。
法定代表人:屠礼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泽、杨超,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朱庄村(襄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90855F。
法定代表人: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 鹏
审 判 员 胡喜兵
人民陪审员 彭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