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岳锋,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市孝昌县邹岗镇文卫街**。
法定代表人:屠礼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与被执行人岳锋、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8535.01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19元,交纳执行费124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结案。因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销执行,可不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551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