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逾期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84773083。
法定代表人:孙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鄂030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880000元,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