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1980号之一
原告: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76992217R。
法定代表人:任佳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搜集、调查证据,代为立案,申请诉讼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和解,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884773083。
法定代表人:孙子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1元,减半收取计22800元,由湖北子胥湖集团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