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东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向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98059.18元及利息(以1598059.18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591元、执行费1747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
3、本院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黄龙镇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3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