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恢4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东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东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东湾村村民委员会向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98059.18元及利息(以1598059.18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591元、执行费17381元。被执行人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东湾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张湾区黄龙镇人民政府东湾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正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安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303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段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