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财保58号
申请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汇都企业总部园4幢3楼6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德兴,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155号7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伦,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等手续。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谢晓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