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法律程序,已做如下事项: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4月10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2月4日将划拨款12747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5、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591710元(未含其他费用),已实现债权金额127470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31701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戚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