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3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汇都企业总部园4幢3楼6号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精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第5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贾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