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亮,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宣德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再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4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