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宣德修,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610,8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泽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