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宣德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9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秦  椒
书 记 员 曾 令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