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2176359K,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88号2幢2楼。
法定代表人:周玉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梅,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芝,四川诺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光伟,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智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