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玉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三环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