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嘉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健安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嘉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794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绵阳嘉圣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79883.9元、违约金、**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投资经营等进行查询,同时也对住所地进行调查,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本案截至2020年7月23日已执行到位2776.6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726.61元。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8)川0703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张梓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