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15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区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5日,其与华文工程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同年5月10日,***在工作期间摔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八级。受伤期间,华文工程公司仅支付77000元。***向青羊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华文工程公司支付其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3877.5元。
青羊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马来西亚,用人单位华文工程公司实际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青羊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川0105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区法院)管辖。
武侯区法院认为,华文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19年8月6日搬至其法定代表人自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办公,同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但该《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证明文书的形式要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华文工程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市武侯区的事实。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应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华文工程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武侯区法院遂以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从华文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华文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自2014年开始几经变化,现又搬至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屋办公,而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显示的登记时间又是2009年年9月2日,仅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文工程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青羊区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武侯区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华文工程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