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艺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644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个人原因,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